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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淡水校園美食廣場環境管理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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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01處總字第0980000016號函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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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校園用餐環境品質,打造舒適整潔的用餐環境,訂定淡水園美食廣場環境管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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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美食廣場各委辦廠商皆需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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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美食廣場之清潔及安全維護,由委辦廠商之管理委員會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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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稽核人員:由總務處秘書及各組組長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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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施方法:每月不定期稽核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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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稽核標準:依美食廣場6S環境管理稽查評分表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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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罰則: 一、不合格項目超過五項者,將處以暫時停業至改善完畢,並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二、不合格項目在五項以內者,將予以口頭勸導並限期三日內改善;口頭勸導三次仍未改善者,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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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合約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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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總務處主管會報通過,報請行政副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