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陶斐榮譽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斐陶斐榮譽學會,英文名為The Phi Tau Phi Scholastic Honor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以選拔賢能、獎勵學術研究、崇德敬業、共相勸勉,俾有助於社
    會之進步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其他專設之學
    術研究機構,其成績卓著者,得設立學校分會,及研究機構分會;國
    內或國外任何一地區有會員十人以上者,得設立地區分會,其章程另
    訂之。
第五條 本會會徽之式樣與尺寸如左:(略)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被選為本會會員。     甲.凡設有分會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大學部應屆畢(結)業生,
      品學特優者,每一學院每屆得推選三人。其應屆畢業生總人數在
      一百人以上者,按其超額人數每滿二百五十人得增選一人為本會
      會員。應屆畢業生會員推薦資格,以應屆畢業學期前各學期成績
      平均為標準。
    乙.凡有分會之校院設有研究所者,每學院博、碩士應屆畢業生之總
      人數在十五人以下時得推選一人,在十五人以上者,按其超額人
      數每滿二十人得增選一人為本會會員。
    丙.凡設有分會之校院或研究所其學生於畢業後,對學術研究或社會
      事業有特殊貢獻者,每分會每年得於畢業生中推選一人至三人為
      本會會員。
    丁.凡留美學生,在過去或現在有被選為Phi Beta Kappa, Sigma Xi, Tau
      Peta Pi, Phi Kappa Phi 等榮譽學會會員,或留學其他國家之學生,
      在過去或現在有被選為各該國內相當於上列之榮譽學會會員者,
      得由一學校分會研究機構分會或地區分會推選為本會會員。
    戊.凡研究學術有創作或發明,或有價值之專門著作者,得由一學校
      分會研究機構分會或地區分會推選為本會會員,其推選方式,由
      各分會自訂之。
第七條 新會員入會時須在其所屬分會所在地入會,其儀式如左:
    甲.分會會長講述本會會史及宗旨。
    乙.入會會員宣誓並於誓詞上親自簽名。
    丙.頒發會員證書。學校分會會員入會儀式,得與畢業典禮同時進行。
第八條 會員入會誓詞如左:
    「我願終身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會譽,努力研究學術,忠誠服務
    社會,謙卑自持,敦品勵學,以增本會光榮,此誓。」

               第三章 分 會

第九條 國內校院、研究機構或有關地區,凡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成立本會
    分會者,得由本會兩分會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設立之。
第十條 分會之創設應由有關校院、研究機構或地區,邀請合於本會會員資格
    之教授或研究人員三人或七人,先行組織籌備委員會進行籌備。
第十一條 分會之創設應由前條所述籌備委員會檢送左列各件,由本會會長指
     定理事三人,組織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出告,
     送請理事會審議。
     甲.創設分會申請書。
     乙.兩分會之推薦書。
     丙.創設分會之章程草案。
     丁.創設分會所在機構之史略及概況。
第十二條 分會之創設申請及其章程,均須經本會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過之。
第十三條 分會之創設獲得通過後,申請人應即依照規定,選舉職員,定期成
     立。
第十四條 分會之成立,應邀請分會會員及所在機構人員,舉行成立大會。分
     會成立典禮,包括左列各項:
     甲.報告本會意義及分會創設經過。
     乙.本會代表頒授創設證書並致答詞。
     丙.分會會長接受證書並致詞。
     丁.學術演講。
第十五條 各分會應將工作概況、會員名冊,及向本會建議各事項,於每年七
     月一日以前送交本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主持一切會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分會代表每分會一人,及最近前任會
     長三人組織之。
第十七條 本會職員任期屆滿前,應由理事會成立下屆職員提名委員會,本會
     最近前任會長三人,為當然提名委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由各分會代表開會投票選
     舉之。如分會代表出席人數不及總數過半數時,得以通訊方式選舉
     之,其任期均為一年,除會長外,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本會日常事務由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分別負責處理,在理事會閉幕時間,由常務理事會,在不牴觸本會
     會章範圍內,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設學術基金委員會,其章程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每三年在夏季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各分會會員滿十人,
      得推選代表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五十人得加推代表一人,出
      席會議。必要時,理事會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經三個以
      上分會之建議,理事會亦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
      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以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出席代表不足法定人數時,由理事會另定日期舉行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均由會長
      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左:
      甲.分會常年會費。
      乙.會員特別捐。
      丙.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二十五條 國內分會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仟元。國外分會常年會費暫定為
      每年美金一百元。所有會費均於每年八月底以前繳交本會。

           第七章 會員之除名及分會之撤銷

第二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其情節重大足以損害本會會譽者,經會員三人
      以上提出除名之動議,經所屬分會通過,並經本會理事會同意,
      即予以除名,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分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提交理事會,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同
      意,得撤銷之。
      甲.分會之措施有損害本會會譽者。
      乙.分會選舉會員時有欠慎重,迭經本會警告而無效者。
      丙.分會連續兩年不繳常年會費,屢催無效者。
      丁.分會連續兩年不向本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會員名冊,屢催無效
        者。
      戊.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本會會章者。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證書由各分會向本會請領。會員會徽由本會製備,會員
      得經由所屬分會向本會購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其財產與基金,交由政府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章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改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