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審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6年7月24日公佈
台(86)審字第86087434號

壹.相關法律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貳.送審教師資格應繳交之表件(送審教師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各種證件資
  料,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若學、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有偽造、變更、登載不實或著作、作品、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等
  情事者,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會審議確定後,除五年內不受理教師資
  格審定之申請外,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若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並
  依各該有相關法律辦理。)
  一、學位送審: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
         一款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資格者,應繳交下列各表件及資
         料。
    (一)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影本。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份)。
    (三)學位論文及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如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另須繳交:
       1.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2.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3.個人出入境記錄(如須由學校統一作業,應附個人同意書
         ,同意由學校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查證。)
       4.必要時,學校亦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學校簡介等
         )。
    (五)學位證書、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單應隨附正本,經人事室查驗
       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二.著作送審:依據教育人員認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
         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七條各款及第十八條各款送
         審者應繳交下列各表件及資料: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五份。
    (二)送審著作一式三份(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三)代表著作如二人以上合著者,需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
    (四)如係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六款、第三款,第十六
       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送
       審者,最高學歷未經核定者,仍須依前項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
       關表件。
    (五)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
  三.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身份證統一編號:請詳實填寫,以利電腦化作業,外籍教
         師請填寫護照號碼,其後並註明國別。
       2.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必須與學歷證件相符,如有不
         符者應檢附身份證影本送核。
       3.通訊處及電話:請詳實填寫公、宅通訊處及電話以利查詢
         補件。
       4.送審類別:請分別在適當之空格欄中「ˇ」選。
       5.學歷: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歷,均請詳實填寫,持國外學歷
         者,學校名稱、系所、學位名稱均須同時以中文及外文填
         寫,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須與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肄業起訖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表格如不敷
         填寫,請自行黏貼。
       6.經歷:與送審等級無關之經歷可不必填寫。兼任教師須詳
         細填寫目前之專任職務。表格如不敷填寫,請自行黏貼。
       7.已審定之教師資格:請填寫教育部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
         資格、證書字號及起資年月,未具審定證書者可免填寫。
       8.學術專長:以研究所之專門學科為主。依照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學術專長分類填註代碼。
       9.外語專長:依個人專長填寫如英文、日文、德文、法文等。
       10.任教科系:請填寫本職之科系。
       11.任教科目:請填寫本學期擔任之課程名稱及代碼。
       12.送審著作名稱:(送審著作須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業刊
          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為限。)
          (1)代表著作請填一種,參考著作可填多種,其屬一
             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著作如
             以外文撰寫,請加填中文名稱。所用語文如英文
             、日文、德文等請確實填寫。
          (2)所屬學術領域:請參考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背頁
             填表說明所附類科領域填寫送審著作性質最相關
             之類科領域,以供分發簽署審查人員之參考。
          (3)字數、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期刊卷期、出版時
             間等,務請詳實填寫。
          (4)理工醫農或人文社會資料,因涉及審查標準之不
             同請務必填寫。
          (5)參考著作如表格不敷填寫,可另以附表提供。
          (6)申請人在五年內或從取得上一等級教師資格起至
             現在,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的成果均可自行              列表做為送審參考資料。
       13.歷次送審各及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名稱:請填寫歷次以
          著作送審(包括通過及未通過)之代表作名稱。若為第
          一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則免填。
       14.碩(博)士論文名稱:須填寫論文名稱,若持有碩士及
          博士學位兩種學位均須填寫,並填寫指導教授姓名,若
          無學位論文者請填寫「無」字。
    (二)外國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1.送審人姓名:需與國外學歷證件所載姓名同。
       2.國內最高學歷:需填寫國內畢業之大學或專科學校校名及
         系(所、科)名稱,並加填畢業之年次。
       3.國外畢業學校之外文名稱:需與國外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4.送審學位或文憑外文名稱:需與國外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如:Master of Science, Doctor of Philosophy, Diploma等。
       5.各學期修業起訖年月與修業前後及修業期間出入境年月:
         請送審這詳細填寫。
       6.送審人對送審學位之補充說明:對於所得學位性質較特殊
         者請簡要說明。
    (三)教育部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
       1.送審人外文姓名欄:如代表著作係以外文撰寫者,務請填
         寫外文姓名並需與代表著作上所載者同。
       2.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需親自簽章,如係外國籍人士,
         得附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之外文說明。
       3.合著之著作,僅可由一人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需放棄以
         該著作送審之權利,惟可作為參考之著作。
       4.如各欄不敷使用時,可令備紙張粘貼。

參.學校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學校辦理教師資格之審定,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審查後,交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
       員會評審。
    (二)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
       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
       系)外學者、專家評審。
    (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報送
       本部複審。
  二.學位證書送審部分: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
       學位證書為限。
    (二)以國外學歷送審者,請確實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
       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查證工作。
    (三)國內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所獲碩士、博士學位文憑,其修業
       期限需與國內同級同科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院校畢業進修
       碩士學位者,至少需實際停留在該校修滿兩個學期(Semester)
       或三個學期(Quarter)(暑假之短期密集課程Summer Session不
       列入計算修業時間)。博士學位需修滿四個學期或六個學季,
       碩、博士學位同時修習需修滿六個學期或九個學季。
    (四)本部現有出版參考名冊之國家、地區,凡在該國或地區之大專
       院校未列於參考名冊者,一律不採認。
    (五)國外學歷證件無中文姓名者,應核對與其國內學歷證件或護照
       姓名、出生日期是否相符。
    (六)學校應查核申請人所填報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外國學位送
       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及所繳交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確實
       無誤後,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外國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修業
       情形一覽表上簽章註記,並將相關資料建檔保存。
  三.著作送審部分:
    (一)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
       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二)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
       ,或依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之第十七
       條第一款,以碩士學位取得講習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
       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
           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三)所送審著作性質,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由學校教評會認定)。
    (四)送審之著作需符合下列條件:
       1.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
         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但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學位論文送審
         者,不在此限。
       2.以兩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3.引用資料應註名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4.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者簽名證明。
       5.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手抄、油印或影
         印本不予受理,但抽印本除外)
       6.著作出版,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
         、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五)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自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
       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並擇要將資料一併附送作為審查之參考。
    (六)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
       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七)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
       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須附原刊物;如未載明者,應
       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期
       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四.一般事項部分:
    (一)送審教師資格者,如以國外學歷資格送審者,請依「專科以上
       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外,其學歷原始
       證件請各學校自行查驗後發還送審人,免予報部,惟學校應以
       影印本永久存檔備查。
    (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各校新聘及升
    (三)送審人之經歷證件,是否合於專門職業或職務,應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由學校自行認定。
    (四)兼任教師同時在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應由專任
       學校報部送審。
    (五)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方
       得送審教師資格。國立空中大學、空中行專面授教師於送審當
       學期實際任教十六小時以上亦得送審教師資格。
       如擔任各系科開設必、選修科目之實習、實驗課程者,以兩小
       時折計為一小時計算。
    (六)教師提出申請之時間,必須有在校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
       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
       得送審教師資格。至於提出申請後,審查過程中,教師出國進
       修、研究、講學,則不此限。提出申請時間之認定,係指若審
       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準。
    (七)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
       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八)各級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且不得由私立學校
       送審教師資格。
    (九)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
       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十)凡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十一)辦理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時,對於已取得就讀學校所核
       發臨時學位證明書,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
       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
       格,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
       事實認定時間。
    (十二)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均屬升等。
  五.特別注意事項:(準用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有關現職講師、助教之保障,經本
    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二屆第一次常會決議,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分級調查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
       障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
       送審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傅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
       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
    (二)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擔
       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
       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三)若是以取得學位升等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學校應
       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
       審查﹝包括外審﹞;非自審學校並需於報部時將審查過程相關
       資料﹝含教評會會議記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送部備
       查。若學校之審查未落實,必要時本部將再送專家學者複審。

肆.冊報:
  一.學校於完成初審後,將相關資料報部時,應造具送審名冊﹝名冊應依
    等級類別填報﹞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併同相關資料報部審查。
  二.以學位送審部分應報送之相關資料
    (一)依照「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國外
       學歷查證原則第一項之國外學歷送審者,其送審資料與國內學
       位相同,僅需檢送履歷表,其他資料留校存檔備查。若學歷認
       定有疑義時,得由教育局函請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後,併同
       相關資料報部審查。
    (二)依照查證原則第二、三項之國外學歷送審者除檢送履歷表一式
       三份外,並須將國外成績單影本、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個人
       入出境記錄及學歷查證資料報部,由本部依其專業水準加以審
       查認定。
  三.以著作送審部分相關規定
    (一)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應依各校審查規定完成審查,並提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檢附送審教師著作名冊一式三份
       ,教師履歷表一式五份及相關資料(例如合著人證明等)。
    (二)請於著作權封面加蓋「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及送審級
       別「審查教授資格」、「審查副教授資格」、「審查助理教授
       資格」、「審查講師資格」及送審級別等,並依填列於履歷表
       中「送審著作名稱」欄之著作次序,將著作併同教師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分成三等份分別包裝袋﹝一
       份一袋,每位送審者共有三袋﹞,並按等級列冊,一次稟報本
       部。
    (三)以著作審查者,其送審著作本部審定完畢後概不退還。
  四.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檢附送審教師
    審查名冊、履歷表、教評會會議記錄、任教未中斷證明、學校送外審
    查記錄等相關審查資料。
  五.清大等十六所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學校各項表冊格式,請依八十五年九
    月六日台(85)審八五五一七九六一號規定辦理。並請於完成審查作業
    後,逕行列冊並檢附履歷表各乙份稟報本部核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