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以著作查核編號作業

 
94.03.15修正
 

作業流程

申請人檢附:
1. 升等之專門著作不必彌封,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升等規則,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5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公開發行者,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不含光碟發行者)。送審著作各一式三份:(封面加註審查類別,樣式說明如下)
a.代表著作(外文撰寫者須附中文摘要,如有合著人須填送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ap118)
b.參考著作﹝升等教授須有五篇(含)以上,副教授及助理教授須有三篇(含)以上。如為專書著作至多檢送三冊,如於期刊發表者,則不受前述之限制,惟應檢送抽印本。﹞
2. 主要論著及發表期刊目錄乙份 (ap151)
3. 申請審查著作目錄表一式四份 (ap117)
4. 申請升等參考資料目錄表一式四份 (ap117-1) (得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依式載明,不必送論著)
5. 現職資格證書、歷年聘書影本各一式二份(裝訂成冊)
6. 擬升等之該級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六份(另浮貼照片一張) (教育部WEB檔)
7. 資格審查履歷表電腦檔案
8. 教師升等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名單(ap150,不一定要,如有,必須同時提出,不得補送)
9. 代表著作如與前次審定不通過著作名稱相同或相似時,須另附異同對照表及前次著作各一式三份。

系所初核後函送人事室

人事室查核無誤者編號
函所屬系、所依程序辦理升等事宜
送審著作封面樣式說明:
審查0000資格  (0000辦理審查之職級,例教授、副教授•••)
000000類科  (0000分理工類科、人文社會類科)
代表著作       (0000分代表著作、參考著作)
範例一:
審查教授資格
人文社會類科
代表著作

範例二:
審查教授資格
理工類科
參考著作
註:論著均須為原刊或抽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