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先採購相關作業 | Back >> | ||||||
| 一、 | 自96年1月1日起各單位執行「印刷費」及「雜費」之預算時,每年需提出7%之請購金額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相關規定,會計室將於每年2月及9月彙總陳報各單位執行情形。 |
| 二、 | 除「印刷費」及「雜費」外,若符合本辦法規定,其他會計科目之請購,亦可計入7%之計算內。 |
| 三、 | 本辦法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可提供服務一覽表」,請各單位隨時參閱,網址為http://sowf.moi.gov.tw/05/new05.htm 。 |
| 四、 | 各單位執行優先採購時,請一級單位於支出代傳票右上方加蓋由本室提供之「優先採購身心障礙」專用章,並請填報「符合優先採購作業填選單」,格式如附加檔案。 |
| 五、 |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優先採購可採三種方式辦理。若採該條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方式,各單位須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公告,有關公告之作業流程,請各單位逕洽總務處。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採購案,亦可計入年度累計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