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九十二學年度赴(非日本國)姊妹校交換留學生

聯合甄選作業辦法

 

留學適用語文

姊妹校、名額

1.  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二名(英文)8.法國里昂第三大學五名(法文)

2.澳洲克廷科技大學二名(英文)  9.奧地利維也納大學二名(德文)

3.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一名(英文)10.德國科隆大學一名(德文)

4.加拿大布蘭登大學一名(英、法文)11.德國波昂大學二名(德文)

5.韓國慶南大學二名(英文)      12.比利時達文西高等學院一名(法文)

6.韓國京畿大學二名(英文)      13.比利時新魯汶大學一名(法文)

7.波蘭華沙大學二名(英文)

 

 

     

1.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技術學院三年級或研究所在學學生。(比利時新魯汶大學、達文西高等學院限研究生報名德國波昂大學則研究生大學部學生皆可報名,並以甄選研究生為主、大學部學生為輔外,姊妹校皆錄取大學部學生

2.大學部學生在校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技術學院生尚無本校成績者須檢附專科學校學業平均成績)研究生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研究所一年級學生應附大學四年成績單),並經所屬系、所、院初選通過並推薦者。

3.語言能力經推薦或檢定合格者:

˙外語學院各系學生欲赴其原研習語文國家姊妹校者,其語言能力由所屬系、院初選審核及決定是否推薦參加甄試。

˙其他欲赴使用英語研習之姊妹校或使用其他特種語文之姊妹校者,應檢附托福500分以上(澳洲克廷科技大學、新南威爾斯大學則須托福550分以上),或其他語言測驗機構相當之語言能力檢定成績證明資料。--暫未取得語言能力檢定證明者,同意先以兩位授課老師推薦函暫代,唯獲錄取者須於明年四月底前取得並補送語言能力檢定證明,否則錄取資格將予取消,並由資格符合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4.身心健康,足堪出國留學者。

1.  申請人資格須先經各系所、學院初審合格及推薦後,檢附相關表件書面資料送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報名參加甄(口)試作業。

2.報名應備資料:報名表、本校中、英文歷年成績單正本語文能力證明

  文件授課老師推薦函兩件(英文或研習國語文)、中文及研習國語文自傳中文及研習國語文研究計畫書保證書及其他相關有助甄試資格審查之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可縮印使用;正本備查);資料不超過15頁,並請統一以A4格式製作(成績單及語言能力證明可用原格式),依序整理,以單層L型塑膠講義套送件。

3.報名截止時間: 91 年10月18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

4.甄(口)試預定於報名截止後三週內實施(甄試日期、地點另行公告於)。

5.甄試成績計算:書面資料審查與口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甄試平均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6.錄取方式:依甄試成績順序錄取。正取生因故出缺時,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

7.甄選結果於甄試後三週內公告。

8.相關姊妹校資訊,請逕入本校姊妹校網站閱覽。

錄 取 名 額

正取:如上頁首欄各姊妹校名額。

合計:十三校廿五名。

 

備取:若干名。(正取生因故出缺時,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留 學 期 間

2003年9月─2004年6月 (92學年度)

(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交換生於2003年3月前往交換研修)

1.獲錄取為交換生者,應於兩週內補送醫院體檢合格證明,及以研習國語文撰寫之個人簡歷各一份。

2.在本(91)學年度上學期獲錄取者,須於下學期開學時重新繳交完整之英文在校成績單

3.交換留學期間須在本校繳交全額學雜費,並註冊。在接待學校免繳學雜費

4.須能自行負擔往返機票及在接待學校之食、宿、交通等生活相關費用。

5.比利時達文西高等學院及波蘭華沙大學提供本校交換生獎學金;另前往比利時新魯汶大學之交換生將由本校提供獎學金。其餘各校目前無特定獎學金。(依兩校平等互惠原則辦理)

6.加拿大布蘭登大學波蘭華沙大學均提供本校交換生免費住宿。(依兩校平等互惠原則辦理)

7.本校每學年度另提供海外留學獎學金,名額預定兩名;每年四月公告甄選辦法。

8.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為交換生聯繫及取得姊妹校入學許可後,交換生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及選課申請等事宜,並依據姊妹校開學狀況自行決定安排前往之日程;如有困難,必要時可請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在權責範圍內提供協助。

9.出國前應與所屬系、所充分溝通學分抵免事宜。返國後學分之抵免,悉依各所屬系、所規定辦理。

10.役男出國前由本校函請各相關縣市兵役單位辦理役男出國手續役男並應按規定於出國前持核准公函及護照,前往兵役單位加蓋出境核准章。

11.交換生應主動協助及輔導後期準交換生學弟、妹之留學準備,提供必要之資料,資訊。回國後繳交留學報告書,並於次年之交換生留學說明會中提供個人留學經驗心得報告。適時擔任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義工,提供留學國姊妹校外籍交換生初到校時之生活適應等協助。

12.經甄選獲錄取為交換生者,非因不可抗力之重大變故,不得放棄或中輟交換留學生資格,造成我與姊妹校間交換學生作業之困擾,否則應按校規處分。

 

1.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校與各相關姊妹校簽定之協議書內容為準。協

  議書中如有未盡事宜,經兩校再協議、變更者,則以新協議或變更之內容為準。

2.與姊妹校之交換學生作業,如經對方要求或其他特殊因素,必須變動原交換計畫內容時,得由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與已獲錄取之交換學生洽商變更留學計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