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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留學安全與提昇留學品質
Study Abroad
Safety and Quality Assurance
序言
一、前言
二、教育部為留學提供的服務
一、中華民國留學資訊站
二、留學資料參考室功能
三、駐外文化機構,中華民國同學會,海外學
生安全資訊
四、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五、學生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七、海外研修活動安全維護措施
八、鼓勵我留學生參加國際會議
九、結語
序文
在教育國際化觀念的驅動下,赴海外從事高等學術研習及
追求不同文化與生活之體驗,已蔚為風潮。每年至外國從
事留、遊學之年輕學子,日益增加。教育部基於主管機關
立場,責無旁貸負起海外留、遊學資訊蒐集與提供、安全
規範制定、生活輔導及宣導之任務。
本宣導手冊主要為了協助留學生及遊學人士瞭解教育部所
提供之服務,其內容包括成立留學資訊站、編印外國大專
院校參考名冊供選校參考、輔導海外留學生等。對負笈
異鄉的學子來說,平安就是福,所以安全問題尤應列為
抵達留學國後重要的課題之一。為此,教育部特別蒐集
相關資料,編寫成「海外留(遊)學安全守則」希望
每位在海外的學生在追求學術成就之同時,也更要懂
得保障人身安全。
教育部對日益盛行之學生遊學風氣也甚為重視,但又
擔心學子在外國因民俗環境與國內不同而有所不適應
;近年來針對遊學應注意事項均撰寫或蒐集相關資料
刊登於國際文教處網站,包括如何慎選遊學團、消費
爭議處理原則、海外研修安全維護事宜、學生及家長
出發前之心理準備等等。希望有意出國遊學者在行前
一定要抽空至該網站參閱相關資訊,務必做到「學生
用心•家長放心•遊學安心」。
教育部及駐外單位鄭重呼籲,提醒出國遊學或是在國
外的留學生,出遊時務必作好安全準備,才可以快快
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教育部同時也祝福大家,
多保持身心愉快,提昇學術研究的品質、深度和廣度
,並廣結國際學術善緣,學成歸國,報效國家與社會。
海外留學安全與提昇留學品質
壹、前言
自從外交部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佈修正護照
條例,教育部於七十九年四月一日廢止「國外留學規程
」以後,國人自費自由出國留學已不必經由教育部核准
,教育部為輔導學生出國留學,確保學生海外研修之安
全及提昇我國留學生研究成效,特別規劃一系列輔導措
施,以服務我出國留學的學生。
貳、教育部為留學提供的服務
一、充實中華民國留學資訊站,擴大服務準留學生教育部
為提供有意出國留學者更便捷、正確且豐富的留學資
訊及整合國內各單位留學資訊網路服務,於八十五年
元月開發完成,推出以台灣學術網路及全球網際網路
為骨架而設計之「中華民國留學資訊站」及於民國87
年12月成立「國際文教處網站」,擴大國際學術服務功
能。目前有「中華民國留學資訊站(http://www.saec.edu.tw)」
,及「國際文教處網站(http://www.edu.tw/bicer)」,提供資
訊包括:各國留學資訊(公費留考、獎學金、同學會、留
學安全、學歷認定、學校介紹等資訊)、全球文教、外國
留學生、法規、教育部駐外單位、常見問答等相關留學資
訊系統,並有聯絡電子信箱可供學生網路諮詢並接受輔導。
二、提升留學資料參考室功能
為使本部留學資訊普及全國,以嘉惠偏遠地區青年學子
及服務服役官兵,本部於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臺北
市立圖書館、國立台中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花蓮縣
立文化局及澎湖縣立文化局附設圖書館、金門縣立文化中
心及連江縣立文化中心附設圖書館等處,設置留學資料參
考室,每年適時舉辦留學生研習會、新生座談及留學諮詢
輔導,嘉惠無數學子。
三、成立駐外文化機構,輔導留學生成立中華民國同學
會,提供海外學生安全資訊
(一)留學生是本部二十四個駐外單位(含派駐人員)的服務
對象,教育部駐外單位負責前線的服務工作(如留學
生生活輔導及急難慰助、就業資訊提供等),本部
則做後方支援,如成立「中華民國留學資訊站」,
提供各國及各項留學資訊予留學生與準留學生、對
遇急難事件學生家屬之聯繫與協助等。多年來,本
部及駐外單位秉持為留學生服務之態度,積極協助
我留學生於就讀之國外各大學院校成立「中華民國
同學會」,以協助留學生解決在生活、課業上或其
他諸如留學生車禍傷亡事件處理、留學生觸法事件
的積極協助等諸多問題。
(二)對留學生之輔導是教育部與其各駐外單位責無旁貸
的責任,本部除一再透過留學資訊網站、留學生研
習會提醒即將出國留學學生注意本身的安全外,並
經常要求各駐外文化組隨時隨地提醒海外留學生確
保個人食、衣、住、行及自身生命、財產的安全並
提供必要之協助,留學生在國外,可透過本部國際
文教處網站,聯繫教育部各駐外文化機構。
(三)本部國際文教處為輔導留學生出國,特別就有關國外
環境適應、文化差異、醫療保險、交通安全等項目
編印「海外留(遊)學安全手則」及維護我國留學生安
全具體措施(如附件四)供各界參考,並透過留學生研
習會、學校刊物、網站、佈告欄等各種管道轉知學生
參考,加強學生海外安全教育。
四、編印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供準留學生選校參考
(一)為提供國人留學選校及查證認定國外學歷參考使
用,蒐集編訂各國外大專院校參考名冊,公告
建置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或印製成冊,寄
贈閱國內各機關學校、圖書館。以下參考名冊
並由我國各駐外機構視需要逐年辦理補編,總
計現有三十八國,包括:
美洲地區:美國、加拿大、玻利維亞、哥斯大黎加、
巴拉圭、宏都拉斯六國。
歐洲地區:英國、法國、德國、比利時、荷蘭、俄
羅斯、瑞典、奧地利、匈牙利、西班牙、芬蘭
、瑞士、波蘭、捷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南
斯拉夫、馬其頓、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赫塞哥
維納、克羅埃西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等二
十三國,
亞洲地區:日本、韓國、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
泰國、土耳其六國,
大洋洲地區:澳洲、紐西蘭二國,
非洲地區:南非一國。
(二)有關外國學歷之認定:「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資料
置於本處網站「學歷認證」中;惟有關「外國學歷」之
認定要件及規定,係依據本部高等教育司所制定之「
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若對
本要點有疑問,請電洽本部高教司(電話:02-23565891),
至於國外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依規定當事人應於相
關駐外館處先行辦妥驗證,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訂
定之「驗證外國學歷證件參考事項」辦理,以確保留、
遊學之學歷效益。
參考網站: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申請須知
五、訂定「學生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提供業者及消費
者參考運用,俾有效解決糾紛
為輔導留遊學業者良性發展,確保消費者留、遊學消費權
益,本部特別呼籲留、遊學服務業者應依各相關法規及參
照本部「學生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留學
服務業提昇服務品質應注意事項」、「留學服務業
廣告規範」及「留學服務業消費須知」等規定辦理
留、遊學業務服務,以提昇服務品質;消費者則應於簽訂
契約前審慎閱覽相關資訊,選擇合法留、遊學服務業業者
,確保本身消費權益。
六、訂定「留、遊學服務業分工管理機制處理原則」
(一)為有效管理留遊學服務業,提昇服務品質,以及保障
消費者安全,經濟部依公司法確實管理公司登記,教育
部負責留遊學安全維護之宣導規範等相關事宜。留遊學
涉及旅遊業務及消費糾紛,則由交通部(觀光局)及地方
主管機關辦理。
(二)經濟部90年7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62480號檢送公
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作業計畫推動小組會議第十七次
會議決議「JA05010留、遊學服務業」定義內容修正
為「從事海外進修學位之留學、短期學分課程之研修
,或旅遊學習課程等入學之諮詢、安排或代辦申請手
續等之業務」。
(三)本部為確實監督留、遊學服務業提供服務品質,保
障消費者權益,秉持「政府一體,權責分工」原則
,於90年10月29日台(90)文(三)字第90153464號令發布
「 留、遊學服務業分工管理機制處理原則」
,作為輔導管理規範。
(四)本部為確實監督留、遊學服務業提供服務品質,保障
消費者權益,除將秉持「政府一體,權責分工」之原
則,積極協請各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留、
遊學服務業相關協會及消保團體等共同協助執行,提
供國民及一般學生安全合理之留、遊學活動服務環境。
留、遊學服務業必須具合法證照、提供相關資訊,確保服
務品質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2)商品或服務品質(含費用、交通、住宿、餐膳、接送服
務、保險及留遊學機構合法性等)書面保證書(依消費者
保護法)。
(3)平等互惠及公正合理之消費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
(4)海外留、遊學安全守則等安全維護資料(教育部留遊學
資訊)。
(5)一名以上專業人員及足以證明其專業之證明(確保留遊
學專業品質)。
(6)遊學活動具體明確內容、行程表、旅行社立案證明(旅
行業管理規則)等。
(7)其他留、遊學活動必要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除將主動依法查核外,本部特別請消費者為保障本
身消費權益,應主動請求業者出示相關證件,對未能主動提
供必要證件等之業者,並隨時向相關主管機關反映,以利依
法查核,督促業者。本部將予確認後,對違反法令規定之業
者,提出改善建議;未能改善者,即予以公告周知,提醒消
費者,拒絕不肖留、遊學服務業者。
(五)有關留、遊學服務業分工管理機制,各相關機關主管之法
令、權責及網站如下:
(1)經濟部: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index.html)
(2)交通部觀光局: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http://www.tbroc.gov.tw/)
(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法等
(http://www.cpc.gov.tw/index1.htm)
(4)外交部:國人旅遊國外須知
(領事事務局 http://www.boca.gov.tw/)
(5)財政部:營業稅法等。
(6)教育部:(http://www.edu.tw/bicer)
(六)設置「留遊學服務業資訊專區」,提供相關消費
資訊:
洽詢專線電話 02-23976740,
傳真 02-2397698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
提供有關留、遊學服務業之提升服務品質、廣告規範、
消費須知、海外研修安全守則、安全維護、海外語文學
校參考名單、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檢舉違法違規
等綜合諮詢資訊,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七)呼籲消費者應建立正確消費態度,消費爭議應主動即時
申訴確保權益,善用「一九五○」專用電話
為避免消費爭議及糾紛,消費者在從事消費行為前,應該具
備正確消費意識及態度,特別是應該確實審慎閱覽、訂立留
遊學消費契約、遊學服務業之各項證照及保存相關商品廣告
資料等消費資訊,確認商品或服務品質等後再決定消費行為
。若發生消費爭議,應立即利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保護
專線電話:「一九五○」,向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
團體提出申訴,以期確保消費權益時效,並請求提供即時性
消費爭議處理之協助;或檢附具體相關資料向「消費者服務
中心」或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
七、學生海外研修活動安全維護措施
近年來,各級學校學生利用寒、暑假期間參與海外短期研習、
進修等活動,蔚為風氣。本部一向支持各級學校學生於假期期
間參與校外能實際提昇學力與國際化教育之學習活動,以促進
學生自我成長並及豐富生活體驗。惟鑒於學生對參與此類海外
短期研修活動,往往事前無法充分獲得並理解相關正確資訊,
至時而衍生種種消費爭議情事;甚或至海外活動時,更因不瞭
解當地國家、地區之法規或社會風俗民情等,致而發生不幸事
件。為期各級學校確實維護並保障學生學習安全及權益,務請
各級學校依據下列注意事項,輔導學生加強赴海外研修活動時
之安全意識及正確之教育觀念。
(一)訂定「 各級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海外研修活動安全維護注意
事項」。
(二)「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短期語文進修
合作關係注意事項」。
八、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及國際變遷,輔導及鼓勵我國赴外
國深造之留學生積極參與留學國家之全國性暨國際性學
術會議,並爭取在研討會中發表學術研究論文,藉以提
昇留學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效,本部特訂定
「 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暨補助要點」
,藉以提昇學術之品質。
參、結語
護照條例修改後,自費留學生無須向教育部申請核准出國,
再加上部分留學生自主性高、出國後並不願意和當地我國
駐外機構聯繫,致出國留學生人數(如附件十四)(如:我國
學生主要留學國家簽證人數統計表)及個人資料難以確實掌
控,惟對留學生之輔導是本部與本部派駐國外各單位責無
旁貸的責任。本部除一再透過留學資訊網站及各種留學生
研習會提醒即將出國留學學生注意本身的安全外,並經常
要求各駐外單位隨時隨地提醒海外留學生確保個人食、衣
、住、行及自身生命、財產的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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