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申請表格 : <<外籍生>>  <<交換生>>

淡江大學核給教育部外國學生普通獎學金實施要點

  1.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台文(一)字第 0920049225號函公佈之「外國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第二條第四項辦理。
  2. 本校外籍生獎學金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每月核發獎學金壹萬元。本獎學金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之金額而定。受獎同學每學期獎學金金額最高為新台幣陸萬元整。
  3. 申請條件:
    • 凡具外國籍身份並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僑生及同時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得申請之。
    • 就讀大學部滿一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六學分,學業成績(申請日期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含)以上。行為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 就讀研究所滿一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四學分,學業成績(申請日期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其行為無不良紀錄者。但在撰寫博士或碩士論文期間無上學期成績者,得提出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撰寫計劃申請之,至少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各以二次為限。

      • 未領有我國政府機關之其他獎助學金者。
      • 符合上列條件,並經由就讀系所任課老師推薦,若有清寒證明者可提供審核參考。
  4. 申請方式:
    請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提出書面資料申請(表格請逕行至本處網頁下載或親洽本處領取),經本處審查後,將名單及書面資料送交本校國際交流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發放。
  5. 自96學年度第2學期起,凡獲得本校教育部外國學生普通獎學金者,需於本校擔任每學期30小時義工服務,藉此加強與本校教職員及學生之交流機會。義工工作內容以國際交流為主,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由本校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擔任執行輔導單位。

 

外籍生清寒獎學金

  1. 為提高外籍學生來本校就讀之意願,並解決其來台生活費及學雜費困難,進而增進本校國際化之推展,特設本獎學金。本獎學金由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審查後,將名單送國際交流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發放。
  2. 申請條件:凡具外國籍身份之學生及依文化合作協定由外國政府或經指定學校推薦來校研修之外國籍留學生。在本校就讀之學業總平均,大學部六十五分(GPA2.5)(含)以上、研究所七十五分(GPA3.0)(含)以上,其行為無不良紀錄,經由就讀系所、任課老師推薦並証明其清寒者,均可提出申請。
  3. 外籍生清寒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每人每學期新台幣 1萬元,每學期名額視本校當年預算而定,另行公布。

 

交換生清寒獎學金

  1. 為提高本校姊妹校(含大陸學校)或其他國外大學派遣學生來本校研修之意願,並解決其來台學雜費及生活費困難,進而促進本校國際化之推展,特設本獎學金。本獎學金由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審查後,將名單送國際交流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發放。
  2. 申請條件:
    凡與本校簽訂有學術合作協議之國外大學(含大陸學校)或有關學術機構推薦來本校研修之外國籍交換留學生,在原校或本校研修學業總平均,大學部六十五分(GPA2.5)、研究所七十五分(GPA3.0)(含)以上,其行為無不良紀錄,經由就讀系所、任課老師推薦並証明其清寒者,均可提出申請。
  3. 交換生清寒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名額及金額視當年預算而定,另行公布,每學期發五個月。
  4. 自96學年度第2學期起,凡獲得本校交換生清寒獎學金者,需於本校擔任每學期20小時義工服務,藉此加強與本校教職員及學生之交流機會。義工工作內容以國際交流為主,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由本校國際交流暨國際教育處擔任執行輔導單位。
  5.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如姊姊妹校給予本校派遣之交換生獎學金,其派遣至本校之交換生將優先分配本獎學金,所餘名額則開放接受一般交換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