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綠色能源科技」學分學程實施規則
100年10月2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工學院第3次主管會議通過
101年3月20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5月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5月15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4年5月2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有鑑於國家及產業界以綠色能源為前瞻科技及研究發展重點,特設此學程以培育綠色能源領域之人材,並提升本校在產業界之競爭優勢。,特訂定「淡江大學綠色能源科技學分學程」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研究所之在學學生,對綠色能源科技相關領域有興趣者,均可申請修習。
第三條 本學程採申請登記制,於每學期期中考至期末考前二週,填妥淡江大學「綠色能源科技」學分學程修習申請表,送本學程各開課系所或工學院辦公室申請。
受理申請及諮詢窗口:
一、 本學程各開課系所之學生:學生就讀系所辦公室。
二、 非本學程各開課系所之學生:工學院辦公室。
第四條 本學程修習規定如下:
一、學程必選修科目暨其學分數及應修學分總數:修習本學程之學生必須至少修畢學程認可之廿一學分課程(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之應修科目),方可取得核發學程證明書之資格。
二、學程之必、選修科目表詳見「綠色能源科技學分學程」修業課程科目一覽表。
第五條 本學程認證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間:修畢學程規定課程者,得檢附學程證明申請書及成績單影本,並填妥『淡江大學「綠色能源科技」學分學程認證申請表』,至本學程各開課系所或工學院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學程審查:需依第四條之規定,修畢最低應修習學分數且成績及格。
三、申請學分學程前如已修習過學程指定之科目,亦可列入審查,通過者得予以抵免。
四、經審查通過後,報請學校發給「淡江大學綠色能源科技學分學程證明」。
第六條 本學程包含之開課課程名稱以及學分數等若有調整,則依工學院及各承辦系所公布之課程表為準。
第七條 本學程因故須終止實施時,將於終止一學年前提具終止說明書。經工學院及參與系所會簽,並於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終止實施。
第八條 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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