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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依大學教育目標,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
第3條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第4條  

大學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學分班授予學分之上課時數必須符合大學法相關規定。
大學推廣教育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

第5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員,須具備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第5-1條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因情況特殊,符合教育部規定者,其學員得隨大學一般系所附讀。
第5-2條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修習資格: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修習學分班者,並應為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或華僑。
二、

教學地點:境外教學場地以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為原則,並能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三、

師資條件: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各校並應就有效兼顧教師在國內研究及授課品質作規定。

四、

授課時間:學分班每學分授課以十八小時為原則;為維持教學及學習品質,不得採短期密集授課。

五、 開班計畫書之內容及審核:
  (一) 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

學分班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及開班計畫表至遲須於開班三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六、

各校於境外辦理推廣教育,應重視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第5-3條  

大學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大學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師資,均應由臺灣地區具教師資格者授課。

二、 各大學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三、

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要求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應不得接受,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教育部備查。

第6條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得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修讀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以上者,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7條  

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
前項性質相近學系,由各校自定。

第8條   (刪除)
第9條   大學對推廣教育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第10條

  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推廣教育。

第11條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規定就收入總額設定一定比率作為學校統籌經費,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標準由各校自訂。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12條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課程,並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依第五條之二第五款規定,應報教育部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大學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13條

 

教育部得組成評審小組,對於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大學,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減班或停辦。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淡江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規則

91.10.31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推廣教育,特依教育部頒「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與「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劃審查要點」,訂定「淡江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兩類。
第三條 學分班選修學分無學籍,不須經入學考試,凡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大學者,得選修大學部學分;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技術學院者,得選修技術學院學分;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研究所碩士班者,得選修研究所碩士班學分。
第四條 學分班選修事宜如下:
一、 受理申請登記時間每學年分三期,分次辦理。即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及暑期,按本校招生計劃辦理登記事項。
二、 第一次申請者,應繳驗學力證件、身份證、最近兩吋半身照片五張,及學、雜費。
三、 選修碩士班者每學期至多修習九學分;選修大學部及技術學院者,每學期至多修習十八學分。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退學者,應依下列標準退費:(以推廣教育中心行事曆為依據)。
(一)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 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四、 凡高中、職畢業者,修滿大學部九十四學分;專科以上畢業者修滿大學部六十學分,得申請大學部結業證明書。專科以上畢業者,修滿技術學院六十學分,得申請技術學院結業證明書;修滿研究所卅六學分,得申請研究所結業證明書。
第五條 學分班選修學員修滿結業學分者,得參加本校的系、所入學考試。其考試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學員經錄取為正取生或進修生者,其原所修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並至少在校修業一學年始得畢業。其學分之採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校得視社會實際需要,開辦非學分班之推廣課程。
第八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資格,及專業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非學分班之師資得視實際需要,由實務專家擔任之。
第九條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得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第十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非學分班各班次的開班計畫書暨表,除境外學分班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外,其餘各班次於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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